12月12日,经国务院批准,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》实施期限延长5年,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。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,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,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。
《通知》是在2013年的政策基础上进行延长。此前规定,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,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、汽油、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。
而符合以上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标准需满足多个条件,如,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(含省级)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《危险废物(综合)经营许可证》,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“利用”或“综合经营”字样;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%以上。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,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.65吨等。
分析人士指出,免征废矿物油再生油品消费税,主要是基于环境保护、资源可再生利用方面考虑,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及帮助企业降本增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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